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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学会,英文为Hunan Society of Geohazard Prevention and Ecological Restoration,缩写为HSGPER。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全省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行业(以下简称“行业”)从事科研、教学、生产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全省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服务科技工作者、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服务全民科学素质提高、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促进自然资源可持续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自律。通过开展学术交流、科技创新、科技评价、标准研制、人才评价和推荐、科普宣传、公益服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现代化新湖南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接受中国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四段158号地信大厦B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科技交流与推广。组织开展行业学术交流和技术交流活动,发布前沿热点问题和技术预见成果,推广科技创新成果,创设学术交流品牌,促进省内外科学技术合作,加强与省内外相关科技社团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和合作。

(二)提升公民科学素质。结合本行业重大科技事件、科研成果、社会热点等开展科普活动,开发优质科普资源,深入乡村、社区、校区等开展科普和政策法规宣传活动、科技志愿服务。积极参与“科普湖南”建设,开展应急科普和科学辟谣

(三)为政府履职提供辅助性服务。根据相关政策法规或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提供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监督检查等辅助性服务,以及技术标准研制与认证等公共服务。

(四)开展技术成果评价、验证,开展专业化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建设科技服务团队,面向战略区域、产业集群、重点会员单位提供定制化、组合式专业服务。

(五)服务科技人才成长。按照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有关政策,设立具有广泛公信力和国内影响力的本行业科学技术奖项并开展奖励活动。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水平评价。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参与职业技能建设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多渠道举荐人才,促进科技人才合作交流。

(六)建设行业科技创新智库,为政府制定行业科技战略、规划和政策法规提供支持,为政府重大发展战略、行业协调发展提供解决方案和可行性建议。

(七)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行业自律。开展行业从业人员、从业单位等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开展行业信用等级评价,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公平竞争、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

(八)开展会员服务。积极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调解或配合有关方面调解涉及本行业的纠纷和矛盾,维护和增进本行业及会员的正当权益。

(九)组织完成政府和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在本行业从事相关工作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中介机构、社团组织等可申请单位会员。

在本行业从事相关生产、科研、教学、管理、中介工作、社团工作的人员可申请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参与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接受本会的协调和管理;

(八)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决定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科协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第二项职权;

(十二)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领导。常务理事会其他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学会工作,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5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经1/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提议,也可召开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五)确定副理事长分工;

(六)按照理事会授权处理本会重大财务事项;

(七)检查指导秘书处工作,听取秘书长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起草本会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1名监事长和2名监事组成,负责对本会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一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二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不得向会员摊派除会费以外的其他名目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湖南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南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湖南省科协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十五 本会经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科协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7日二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